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气候[201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实现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我委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组织开展了两批低碳省区和城市试点。各试点省市认真落实试点工作要求,在推动低碳发展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和《“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要求,为了扩大国家低碳城市试点范围,鼓励更多的城市探索和总结低碳发展经验,我委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开展了第三批低碳城市试点的组织推荐和专家点评。经统筹考虑各申报地区的试点实施方案、工作基础、示范性和试点布局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等45个城市(区、县)(名单)开展第三批低碳城市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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