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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837号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福建省金融办,深圳市、厦门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文件精神,全面、准确了解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总体状况、完善和落实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限要求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各省级(含副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8月15日前,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并为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以确保其能够及时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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