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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规发[201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积极稳妥推进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确保各项建设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实际,我们修订了《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26日

附件

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快国有林区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步伐,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

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批复的棚户区改造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国有林区

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国有林区棚户区是指国有森工林业局、国有营林局局址和林场中破旧平房集中连片、泥草房和危房面积超过50%,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低收入家庭户数较多的居民点。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宜平则平,宜楼则楼;新建与维修改造相结合,统规统建与统规自建相结合。棚户区改造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新建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度调整。改造后的房屋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而且要满足居

住需求,确保基本功能齐全。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所需投资实行政府扶持(包括中央补助和省级人民政府配套)、企业自筹、职工合理负担相结合。棚户区改造政府补助额度以每户50平方米为标准核定,户型面

积中超出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享受政府补助。中央补助每户15000元,省级人民政府配套不低于每户10000元,企业自有(筹)资金和职工个人出资由国有森工林业局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标准,并可结合投工投料解决。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目标、任务、资金”负总责。负责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和优惠政策,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实施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七条林区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实行原地改建,不扩大占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不得突破当地规定。确需异地改建的,经充分论证后,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异地改建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第八条林区棚户区改造应当与国有林场布局调整、林区城镇化建设、“社企分离”相结合,积极推进林区各项改革工作。工程实施中,首先解决山上林场取工的住房困难,优先解决

特困群体的住房困难。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群众切实利益,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民

主监督。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审核、规划许可)、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对其行为负

责。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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