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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改环资〔2017〕19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地区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浙江省能源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了全国“双控”目标任务,提出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提出,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国家、省、地市分别对“百家”“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为开展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范围

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的包括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纳入“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

全国能耗最高的一百家重点用能单位(简称“百家”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确定“百家”企业名单。

能耗较高的一千家重点用能单位(简称“千家”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本地区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中确定。

“百家”“千家”企业以外的其他重点用能单位(简称“万家”企业),原则上由地市级(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区、县或县市级,下同)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万家”企业名单。

重点用能单位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变化和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或按照产业政策需要关闭的,“百家”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千家”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进行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万家”企业原则上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进行调整,并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关于目标分解和评价考核

(一)关于分解能耗总量和节能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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