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24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如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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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