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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10-15生效日期:2007-10-15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7]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将《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证经济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充分认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国务院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要求,研究制定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及时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2.把握政策,维护稳定。从实际出发,查处非法集资行为,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3.分工协作,联动整治。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依法妥善处置。

二、组织领导、部门责任和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工作机制。成立天津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天津银监局和市公安局为副组长单位,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人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市检察院、市高法院、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信访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天津银监局。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部署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具体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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