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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意见

【发布单位】

82702

【发布文号】

青政办[1998]17号【发布日期】

1998-03-02【生效日期】

1998-03-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意见

(1998年3月2日青政办〔1998〕17号)

省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解决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现根据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1997〕269号)及《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涉及的部门多,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党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它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督促检查,注意解决存在的问题,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省级有关部门对我省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积极给予支持。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议成立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协调全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

各州、(地、市)县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机构,统一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属地民委。属地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属地民委主任或副主任任副组长并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构成参照省领导小组成员构成即可,以利上下之间的配合和协调。

二、

二、根本宗旨和对象

“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必须体现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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