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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建省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7]126号【发布日期】

2007-07-02【生效日期】

2007-07-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闽政办[2007]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要求,为有效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力度,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现将《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同时比照建立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七月二日

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省直各有关部门、驻闽金融监管机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指导、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密切跟踪事态的发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由省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案件主发地为主办地区。其它有关地区应当在主办地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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