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筑府办发〔2009〕162号【发布日期】
2009-10-10【生效日期】
2009-10-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贵阳市
贵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6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十月十日
贵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贵阳市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间的协调配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贵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职责、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工作思路,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结合贵阳市实际,研究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准确、有效地预防、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
(三)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指导、配合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督促、协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报市人民政府及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申振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杨青(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李怀舟(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罗霞(贵州银监局现场检查二处处长)
成员:令狐兵(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处长)
温丽萍(贵州证监局稽查处副处长)
许炳刚(贵州保监局法制处副处长)
杨宇(市纪委常委、秘书长)
高艳(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翟晓辉(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何志坚(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周翔(市发改委常务副主任)
余永贵(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海涛(市财政局常务副局长)
阳筑翠(市建设局机关党委书记)
余永贵(市农业局纪委书记)
肖建华(市商务局副局长)
孙惟谦(市林业绿化局纪委书记)
朱启樯(市法制办副主任)
王运生(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家义(市应急办副主任)
邓德明(市信访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李怀舟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审批,按程序报备。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部门参加。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受召集人委托,可由副召集人召集开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要政策事项、工作机制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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