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
机关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保障机关工作正常、高效运转,更好地为机关工作、生活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派用车范围
(一)局领导工作用车。
(二)上级机关因公务用车。
(三)机关股室领导因在较大距离范围内办理公务。
(四)机关股室一般人员办理以下公务准予用车。
1、取密件、密电、急件;去市局领购发票、完税证。
2、到银行存、取大额现金。
3、因公务需要,携带较大数量物品。
4、三人以上共同去基层所等较长距离办理公务。
5、在县域内集体集中执行公务或参加大型会议。
6、去市局办理公务,时间安排较紧难以保障如期办理的。
(五)干部本人、配偶或父母及子女因婚丧、嫁娶、患急重病确须用车。
(六)经局领导批准的其它公务用车。
二、派用车原则
(一)本着“先公后私、先上后下、先申后用、先急后缓”的用车原则。遇有恶劣天气(如雾、雨雪等)和车况不佳时不派车;车辆一律不得外借。
(二)县域外出车一律实行派车单制度。
(三)凡两人以下到一地办一事且无时限要求或有时限要求但时间上允许的,无论公务、私事,一律不派车。
(四)出市区到交通不便地区学习、培训等其他公务只送到集合地或出发地,不送到目的地。
(五)节假日、公休日除留值班车辆外,坚持车辆入库封存和钥匙上交统一保管制度。
三、车辆管理使用
本着日常实行统一管理,单车核算,超额自理的办法,县内包干,县外计程,坚持科学管理,高效使用,厉行节约,工作第一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四、派用车管理权限
(一)全局车辆必须保障正常工作管理需要。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调度和维修。
(二)局领导按照局长办公会所研究决定分配的日常车辆进行使用和管理,并负责主管股室业务用车的调度。
(三)各股室因公务用车必须事先向主管局长提出申请。在县域内使用征得主管局长同意,办公室安排专职司机;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登记,由主管办公室的局长批准;在沧州市行政区域以外使用一律由局长批准。司机凭派车单出车、报销过桥过路费、领取出车补助及报销其它费用。
(四)车辆用油实行在县域内每车每月100升定额包干制。本月有节余的可结存下月使用,不足的不在增加。
(五)干部因私外出,须先向办公室主任申请登记并领取派车单注明具体事项后,报经主管办公室局长(市内)或局长(市外)批准后,方可领取加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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