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市综合执法局机关车辆和设备使用制度
一、车辆管理
1、中心车辆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所有用车经请示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司机方能出车。
2、工作时间驾驶员不得私自外出。
3、非因工作驾车外出肇事的,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车辆损失及其它经济损失的,由本人负担。
4、不得私自将单位车辆借给外单位或外单位人员驾驶。若遇特殊情况,外单位需借用本单位车辆,须经中心主任同意。
5、驾驶员请假,须将车辆交回办公室。
6、长途行车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以确保车辆安全,违反规定责任自负。
7、车辆原则停放在单位,在外停车需经中心领导同意。停放它处发生意外,将追究停放人责任。
8、车上各种备件、工具、灭火器等物品,应配备齐全。车辆钥匙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或需要复制车辆钥匙。必须向办公室报告。
二、驾驶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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