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
区发改委机关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节约开支、提高效率、减少浪费,经委务会研究决定,对委机关车辆使用暂作如下规定:
一、派车原则
1、委机关车辆原则上仅供本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出区(市区内)和在区内下乡工作所用,为外单位办事,原则上使用外单位车辆。
2、用车顺序。科室服从领导,一般事务服从紧急事务,同等条件下服从先后次序。
3、外单位借车,考虑协调关系,可适当借用,但必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
4、机关内职工私事用车实行严格控制,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用车,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使用。
二、派车方法
1、建立健全用车派单制度,出城区须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出城区以内(包括甘棠镇城区村、耿城镇、仙源镇)用车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未经同意,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指派驾驶员出车或改道用车。
2、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通知驾驶员出车时间和目的地。
3、下列情况下,不得派车。
(1)车辆发生故障或存在隐患,影响正常行驶和安全,驾驶员已经提前提出维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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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