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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十九大精神和新党章规定,结合《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党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缴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缴基数应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贴补贴,不包含失业险、医疗险、养老险、公积金、职业年金、所得税。交纳党费的比例,按计缴基数分段执行:每月计缴基数在3000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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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全面推进生态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区河道水域及其沿岸的环境卫生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城区河道是指芹江(密赛电站至工业园区)、西渠(龙潭大坝至芹江三桥)、桃坑溪(县茶厂至芹江)、金村溪(三里亭至芹江)等主要河段。第三条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河道水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沿岸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卫生、环保、教育、广电、粮食、岙办、工业园区等部门和城关镇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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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全文另发),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受权发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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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做出如下规定: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各乡镇(街道)、系统、部门的联系和发展。二、干部交流的对象1、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按照培养年轻干部的要求,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2、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现任区各部委办局、街道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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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做出如下规定: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各乡镇(街道)、系统、部门的联系和发展。二、干部交流的对象1、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按照培养年轻干部的要求,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2、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现任区各部委办局、街道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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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7大提出的“适应新形势,探索党员管理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员管理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不同群体党员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组织关系管理(一)对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管理离、退休人员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一般转到居住地党组织,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离休人员党员较多的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负责对离休人员党员的管理;情况特殊的离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党员,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聘用单位党组织管理,聘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其党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居住地党组织。(二)对失业和关闭破产企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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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徐矿集团创业创新形势的发展和市场价格体系变化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级各类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职工教育经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财企字[1981]212号)、《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财企字[1982]37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来源根据《关于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和缴纳的通知》(矿司[2005……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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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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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城市低保对象患病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坚持以政府救助、医疗单位减免、社会互助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定病种、定医疗费用上限、定定点医院救助的原则,按照政府救助、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多层次、广覆盖、循序渐进和稳步发展,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劳动、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第四条救助对象必须在指定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定点医院由市民政、财政、劳动和卫生部门要在医保定点医院中选择确定,原则上每个县(市)区一所;低保对象超过10……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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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成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二、城市棚户区概念城市棚户区是指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长、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三、严格规范拆迁管理,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在核发拆迁许可证、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做出行政裁决和实施强制拆迁等环节中,应严格执行限定程序。对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的,依照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司法部门强制拆迁。市政府做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后,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提前进入现场,维持拆迁秩序;也可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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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追究对象各县(市、区)、*新区、开发区、管理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及新农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医务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二、责任追究范围(一)县、乡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局追回损失,责令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规操作、出现漏审、错报、瞒报的;2、贪污、截留或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3、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4、擅自变更参合人员报销比例的;5、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的;6、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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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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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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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加强国家对普通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自觉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搜集学校教育的主要信息,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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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中专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中等专业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中等专业教育形式。它是自学考试制度的一个重要层次,同时也是我国中等专业教育的组成部分。第三条中专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就业前的专业培训,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中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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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鼠药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鼠药活动,引导群众安全用药、科学灭鼠,防止恶性中毒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剧毒急性鼠药特大中毒事件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鼠药市场做好预防鼠药中毒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1〕69号)和《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鼠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实行登记注册、特许经销、科学用药。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剧毒急性鼠药。灭鼠必须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慢性、低毒、低残留和高效安全的鼠药。第三条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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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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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节约型机关,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就机关会务及接待事项作出如下规定:一、会务(一)会议审批。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及各科、所、中心以本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由主办科室报局长审批。各科、所、中心召开的本科室业务工作会议,由主办科室报分管局长审批。需要安排就餐的报局长审批。凡能用文件传达贯彻的,不召开会议;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参会人员地域相对集中、会议内容少的,会议地点尽量安排在中心镇召开,以方便与会人员,一般不安排就餐。确需安排就餐的,由本局承办科室安排,不得增加承办地有关部门负担。(二)会议承办。以本局名议召开的各类会议,由……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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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校内环境及所处周围环境的管理。第三条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第四条在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校长工作的重要职责。校长应该负责将校园环境建设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状况列为对校长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五条校园内教学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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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粮食储备企业,以及转化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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