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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今后一个时期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3〕261号【发布日期】

2003-08-13【生效日期】

2003-08-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今后一个时期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3〕26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前不久,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下称“非典”)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认真总结了全国防治“非典”工作经验,高度评价了夺取这场胜利的伟大意义,研究部署加快公共卫生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等重大问题。为深入贯彻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就今后一个时期“非典”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总结“非典”防治工作经验,充分认识疫情反复发生的可能性

这次“非典”防治工作是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驾驭复杂局面能力的一次考验,也是对我们战胜困难、继续前进的意志和勇气的一次考验。能够夺取防治“非典”工作的阶段性胜利,源于我们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一领导,果断决策;源于依法行政,规范防治措施;源于各族干部群众万众一心,群防群控;源于依靠科学,民主决策;源于信息公开,政策透明,并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前一阶段“非典”防治工作经验,进一步研究对策、措施,切实做好今后一个时期“非典”防治工作。

应充分认识到“非典”疫情反复发生的可能性。目前,“非典”病原病因和传播途径尚未被完全掌握,诊断和治疗还缺乏有效手段,疫情还有反复的可能,绝不能放松警惕。应继续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原则,毫不松懈地抓好防控工作,认真落实经常性防范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再次发生。

二、继续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完善“非典”防治工作机制

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继续加强对全区“非典”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按照“思想不麻痹、领导不削弱、工作不松懈”的要求,继续实行领导责任制,坚持分类指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将“非典”防治工作纳入经常性管理范围。应认真汲取“非典”防治工作经验教训,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科学的态度,组织力量进一步完善防治措施。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执法监督网络。继续遵循“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强化培训、综合演练,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提高防控工作整体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按照不同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应急培训和长期培训。今年10月底前需要完成的技术准备包括,一是对卫生行政、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侧重点不同的技术培训,受训率达100%;其中,应急培训必须于10月15日前完成。二是在10月15日前完成各项物资的储备,包括一定数量的病房改建,定点医院诊治设备的配备,救治药品、防护与消毒装备、现场流调设备及实验室监测检验设备、诊断试剂和消毒药品的储备,备用医学观察场所的落实等

三、强化“非典”防治专业手段,突出“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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