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E5%86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电〔2009〕77号【发布日期】
2009-09-01【生效日期】
2009-09-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9〕7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国庆60周年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今年1月15日、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1月14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15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意见》(内安委会发〔2009〕1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54号)精神,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证各项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特别是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的安全稳定。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区所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的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年”各项部署,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
(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基础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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