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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抗灾保畜和北繁南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6-05-12【生效日期】

2006-05-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安置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相关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并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为有利于调整精简任务的完成和士官编制的落实,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可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具体数量由总参谋部分配。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报到工作于2006年3月底结束,转业士官由自治区安置办公室集中交接,3月底前完成档案审核、安置任务下达及档案转送工作。退役士兵报到工作在5月底前基本结束。各盟市在6月底前向自治区安置办公室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安置工作争取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盟市工作总结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二、做好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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