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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E5%86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6〕128号【发布日期】

2006-04-25【生效日期】

2006-04-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128号2006年4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此项工作,2004年6月和9月,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下发了《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将“确保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列为解决困难群体切身利益的“两个承诺”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内政办字〔2004〕378号文件及时转发了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多次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并组织开展了助学贷款督查、生源地助学贷款调研等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区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覆盖面小、发放总量不足、贷款需求满足率低等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区高等教育规模扩大和学生总量的快速增长,高校贫困家庭学生数量也有较大增加。目前全区普通高校在校生近23.8万人,其中贫困家庭学生约5.6万人,占23.4%。截至2005年底,新旧机制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共计发放5428万元,惠及学生近万人,但仍不能很好地解决广大贫困生的困难。为切实推进助学贷款工作,2006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62号),将生源地助学贷款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补充,学籍地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两措并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安排部署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我区助学贷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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