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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6〕12号【发布日期】

2006-08-11【生效日期】

2006-08-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

通知

(内政办发〔2006〕1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总责,各级公安、国防科工、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行动,协同作战,立即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大检查。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并由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对本地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彻底清查收缴已关停并列入整顿范围的矿点周边地区剩余库存爆炸物品,下大力气整治危险物品管理使用混乱等问题。对于非法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要严肃查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

三、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以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为核心,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特别是旗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职责,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做到全面掌握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并查处存在的问题。上级机关要定期对基层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抽查,防止工作走过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凡本地区发生涉爆案件、事故的,要结合案件、事故的调查工作,对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职责落实情况进行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公安、国防科工、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目前正在开展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推向深入,确保国办发明电〔2006〕3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2006年8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6〕30号2006年7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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