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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

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4〕8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现将《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取消和减免涉农税收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减轻农牧民负担

自2004年起,除烟叶外,全面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根据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定的“十五”期间暂缓征收牧业税的政策,改为从2004年起全面取消牧业税。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国有农场农业税税率同时降低3个百分点。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确定在三年内全部取消农业税,2004年在锡林郭勒盟进行全部免征农业税的试点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总体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减免农牧业税政策落实到农户。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各地取消农业特产税、牧业税以及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减少的收入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2004年已经征收的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牧业税,以及多收取的农业税,要在2004年底以前退还给纳税人。降低农业税税率试点工作,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稳步进行,各地不能盲目攀比。自治区确定的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地区和自主决定免征农业税的地区,要抓紧制定配套改革方案,积极探索和积累经验;其他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地区,要如实核定农民应缴税额,并得到农民认可。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毗邻地区因负担不均衡引发新的矛盾。

二、加快推进苏木乡镇机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和县乡财政体制三项改革

(一)全面开展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新形势的要求,科学合理界定苏木乡镇职能。改革后苏木乡镇党政机构主要职能是: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负责农村牧区社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发展农村牧区社会公益事业。根据新的职能界定,重新调整苏木乡镇机构设置,重新核定苏木乡镇行政编制,积极进行苏木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整合苏木乡镇站、所。一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设立的站所,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农村牧区形势需要,该撤并的撤并,该转为企业的要转为企业。苏木乡镇一律不得新设事业单位。

规范上级派驻苏木乡镇的机构。派驻苏木乡镇的公安派出所、法庭、工商行政管理所、地方税务所等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核拔由派出单位负责。派驻机构的设置要从实际出发,不受一乡一所的限制。旗县(市、区)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区域的划分、辖区的规模和业务量的大小设置中心所。积极稳妥地精简分流人员。在第一步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苏木乡镇行政事业编制要进一步精简。自治区对苏木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编制一经核定,五年内不得突破。苏木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旗县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分流人员不能简单地推向社会,要探索多种安置分流人员的方式。坚决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借调、临时聘用人员。

根据税费改革后嘎查村级组织工作职能发生的变化,其管理人员要进一步精简,一般控制在3~5人,提倡嘎查村干部交叉任职或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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