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整改省、市备案的112项重大火灾隐患
辽宁省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4〕65号【发布日期】
2004-07-05【生效日期】
2004-07-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整改省、市备案的112项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65号)
沈阳、大连、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市人民政府:。
目前全省尚存省、市备案重大火灾隐患112项,这些重大火灾隐患随时可能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严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重大火灾隐患的严重危害,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整改期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项地督促落实。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将督促整改责任和任务,层层分解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加大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督办力度,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筹措整改资金。。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依法督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对不能如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依法实施停产停业处罚。要加强停产停业期间的监督工作,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期间的各项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三、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对整改态度积极的单位予以正面宣传;对整改态度消极的单位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
四、严肃行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拖延整改开脱,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政府批准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必须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因督促整改不力,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市,要书面向省政府说明理由。。
各地要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随时报省消防局。省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省。各地今后新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均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整改。。
附件。省、市备案的112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表。
二○○四年七月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整改的【发布单位】
贵州省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7〕40号【发布日期】
2007-05-24【生效日期】
2007-05-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整改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4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于加强火灾隐患整改,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的要求,为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贵阳市商业贸易中心等42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未完,全文共8383字,当前显示143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