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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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4日
辽宁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6年9月底前,违规收取的保证金要全部退还相关企业;2016年底前,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要返还相关企业;制定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并停止收取。
(二)确保按时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三)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的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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