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4日
辽宁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6年9月底前,违规收取的保证金要全部退还相关企业;2016年底前,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要返还相关企业;制定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并停止收取。
(二)确保按时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三)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的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四)创新管理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五)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三、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限
(一)调查摸底阶段(8月底前完成)。组织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按照国办发〔2016〕49号文件要求,开展全方位的调查摸底工作。要在2016年8月底前重点查清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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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二)清理整改阶段(9月30前完成)。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要制定保证金返还计划,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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