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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9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

(三)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的任职资格

(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

1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六)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市、区)设立,其名称由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不得使用本县(市、区)以上的行政区划,确需使用的,应含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名(两级以上行政区划名连用),并报最前面一级行政区划的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金,由出资人或发起人1次足额缴纳,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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