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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社区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以创建和谐社区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奠定组织基础。

(二)目标任务

经过努力,到2015年使全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显著增强,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二、进一步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实现居民全员管理

(一)科学合理设置社区。根据建设和发展情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群众生活、便于发挥社区服务功能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对已纳入城区行政区划、各类开发区、新建小区、城中村改造的居民区实行社区设置或调整。新设置社区规模按1500户——3000户左右居民确定,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名称根据社区成员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国家及本省有关地名管理的规定确定。

(二)实现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要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对尚未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地方,要先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居民入住率达到50%后,要尽快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合理地划分社区,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三)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物业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福利、公共文化、工会、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障、住房保障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选齐配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民代表,形成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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