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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的云南省国有森工[合集]

【发布单位】

云南省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2〕74号【发布日期】

2002-06-14【生效日期】

2002-06-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的云南省国有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7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林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拟定的《云南省国有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林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云南省国有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办法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一、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国有森工企业(以下简称森工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精神,结合我省森工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森工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补助范围。

一、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职工分流安置,只限于地、县属国有森工企业1998年10月1日前在编在册职工,包括林业系统的木材采伐企业、国有林场、木材加工企业、木材供销企业和木材运输企业。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和未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人员均不得列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已被企业除名或与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分流安置范围。。


(未完,全文共2464字,当前显示7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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