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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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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办发[2007]19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州(市)、县(市、区)为主筹集救灾资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省级给予适当补助,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并对受灾的边疆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平、公正。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决定或者批复救灾资金安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资金,严格管理使用。

第五条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综合协调全省除地震恢复重建工作之外的救灾工作,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应的救灾资金;省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综合协调全省地震恢复重建工作,会向省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地震恢复重建资金。州(市)、县(市、区)民政和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当地的救灾资金。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法制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救灾资金的来源:

(一)本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财政及各部门的补助资金

(三)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资金

(四)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

(五)救灾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救灾资金

第七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方面的支出

(二)因灾倒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

(三)按恢复重建计划方案,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其他项目

(四)救灾物资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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