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的云南省国有森工[合集]
【发布单位】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9]82号【发布日期】
2009-06-23【生效日期】
2009-06-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的
通知
(晋政办发[2009]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制订的《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村卫生室全覆盖”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用两年时间,实现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村级卫生室全覆盖”的目标,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2009年,没有卫生室的空白建制村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全省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10年,实现村村都有卫生室。
(二)工作任务
1.消灭卫生室空白村,积极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保障村民就近获得适宜的医疗和预防保健等服务。
2.提高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标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3.充实乡村医生队伍,为每个空白村村卫生室至少选用1名有执业资质的医生。组织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进修学习,提高服务能力。
二、村卫生室建设
(一)建设原则与方法村卫生室建设应遵循合理规划布局、县级政府负责、整合利用资源、多方筹资建设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村卫生室建设。
(二)建设标准与资金来源
建设标准。服务人口8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8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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