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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库

【发布单位】

82302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1995]207号【发布日期】

1995-09-11【生效日期】

1995-09-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山区农田水利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5]207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委、办、厅、局:

为了促进山区农田水利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善贫困山区的基本生产条件,省政府决定在全省17个地、州、市分期分批扶持山区贫困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将《云南省山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山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我省广大山区农业生产条件差,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一直困扰着山区经济的发展。要从根本上解决山区贫困问题,必须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入手,在农田水利建设上下功夫,把治山、治水、改土与科技兴农结合起来,山区的脱贫致富才有希望。为此省政府决定在17个地州市分期分批扶持山区贫困乡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在坚持以乡村农民投劳、投料、集资为主体的前提下,省每年每乡投资30万元,地县配套30万元,连续用3年时间在每个扶持乡建成一万亩左右旱涝保收基本农田(地)。为确保计划的实施并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必须实行项目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管理分工

第1条第1条扶持乡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口管理,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同级业务部门对政府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省级投资分别由省水利水电厅、省农业厅和省扶贫办下达。实际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搞好相互协作配合。省级管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地州市负责项目设计审批、实施监督和接受省委托验收;县负责项目选择、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及竣工初验。

二、项目确立

第2条第2条立项原则


(未完,全文共2430字,当前显示7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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