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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成

【发布单位】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5〕100号【发布日期】

2005-07-28【生效日期】

2005-07-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0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国减负〔2005〕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用半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开展一次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专项治理活动,为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原则

一是清除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待遇、公平竞争;二是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三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良好环境;四是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素质;五是进一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治理重点

(一)全面落实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国家及省上已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同样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收取。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目录执行;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目录执行。目录以外收取的,企业有权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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