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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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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中央在甘及省属有关金融机构:

《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7日

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非公经济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相关金融信贷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甘肃省内注册登记的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法人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实行“政府+银行+企业”的模式,形成政府、银行、企业风险共担机制。省内各金融机构均可参与,按业绩实行优胜劣汰。该项贷款具体是指与省市政府及基金管理机构有合作协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由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建立的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为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组成“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池”(以下简称“基金池”)。有基金池资金作担保,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贷款,只要符合本办法及《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中的条件,无需其他担保、抵押。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联合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负责政策制定、监督监管、考核问效等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财政厅为基金监管机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代行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为基金管理机构;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共同指导、监督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工作并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合作银行为基金运营机构,负责贷款发放与回收。各方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担负小微企业扶持遴选和促进发展的主体责任。具体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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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八条基金池组建原则。政府、银行、企业按照“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组建。

第九条基金池资金来源及账户管理。基金池资金由政府出资和企业缴纳,由基金管理机构开设“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互助担保金”专户存放。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本金仅限于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互助担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向借款企业贷款违约代偿和退还企业外,该账户资金不得另行提取和支用。

第十条“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和“企业互助担保金”账户利息收入归入各自账户本金。第十一条基金池缴纳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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