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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节约财政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白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需配备的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

第二条公务用车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具体编制数应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事业性质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核定编制,合理确定。党政团体、政府部门中地厅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按现有职数确定。专项业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从紧配置,不占编制数。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的车辆编制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省直部门(单位)车辆编制由省财政厅确定;市州地车辆编制比照省级核定办法确定,并将其确定的编制数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实行价格、排气量“双控”。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o升(含3.o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

3.o升(含3.o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地厅级干部中:党政部门正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含2.o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副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以下(含2.o升)、价格23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

车;县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20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科级单位一般配备价格1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的,应占单位的车辆编制数;越野车由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不得固定个人使用;其配备标准为:省级单位控制在60万元以内;地厅级单位控制在45万元以内;县级单位控制在35万元以内;科级单位控制在25万元以内。离退休干部不配越野车。

第六条正省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省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工作调离本主省的领导干部,不得将所配备的车辆带走,已带走的要交回。

第七条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所需车辆,年初根据编制和财力情况做出计划,经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后,统一安排;其他省直单位所需车辆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市州地所需车辆由市州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因特殊公务确需超标配备的,要从严控制,由上述审批部门批准后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凡拖欠职工工资的地方,原则上不得新购公务用车。财政部门应将审批情况每半年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一次。

第八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必须在坚持排气量和价格标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耗油、维修费用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竞价,统一购配。并据此由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手续后,公安车管部门方可落户。否则,公安车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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