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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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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

政策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4〕187号)明确的筹资标准、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再报销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的意义

我省自2013年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以来,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就医负担明显减轻。但仍有部分重大疾病患者(含大病住院、门诊慢特病患者)就医费用自负比例较高,家庭承受能力有限,导致因大病致贫、返贫的情况依然存在。

调整现有大病保险报销政策,旨在不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的条件下,通过从财政基本医保基金增量部分提取一定额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制定向重大疾病患者和困难群体倾斜政策,大幅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患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大幅降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建立重大疾病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缓解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致贫、返贫问题,助力全省脱贫攻坚目标实现。

二、明确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筹资标准。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情况,从2017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原来人均30元提高到55元,用于大病保险补偿和新增自负高额医疗费用的再报销。增加的25元从财政新增基本医保补助资金中安排,不再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

大病保险资金按照当年参保人数计算,以市州为单位,每年年初从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上缴到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管理,分账核算。资金拨付按照《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甘医改办发〔2014〕3号)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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