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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

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础上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最大限度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统筹规划,整体布局,不断探索创新,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2013年按照人均3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随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医保补助资金的增加,筹资标准可适当调整。

(二)资金来源。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帐户,实行专帐管理。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在金昌、庆阳和定西三市试点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全省范围。

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

(二)保障范围。参保(合)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下列情况不列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

1.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包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

2.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4.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5.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

6.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7.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8.其他按国家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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