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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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
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促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人员移交居住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社区居(村)委会组织提供相应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服务机构)负责健全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出台各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规范和经办流程,指导、监督各区市县(先导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组织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达标评估、人员培训等。
第六条区市县(先导区)退管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市级退管服务机构交办的各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对辖区内各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并监督落实,负责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第七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管服务机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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