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602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0]17号【发布日期】
2000-04-05【生效日期】
2000-04-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17号2000年4月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0年3月3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我省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委发〔1999〕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第三条甘肃省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第四条为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第五条省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设立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第七条按照“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有序运作”的原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当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第八条第八条省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者:
(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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