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
通知
洛政办〔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明晰农村中小学校土地产权,维护农村中小学校土地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中小学校使用的土地如有合法来源手续的,由学校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权属证件、相关补偿协议、历史档案、政府处理决定书、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农村中小学校如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主管的中小学校,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前已进行建设,至今仍在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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