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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

浙委办[2009]37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05号)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是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对于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业创新,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已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农民收入中来自农业第一产业的比重较低,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已具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高效生态农业蓬勃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流转需求加大;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农村许多地方对土地流转进行了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培育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行为,完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体系,引导农户把土地流转给现代农业主体发展规模经营。力争到2012年,全省土地流转率达35%以上,其中经济发达县(市、区)达50%以上,土地集约程度和经营者的规模效益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由承包农户自主、自愿决定流转方式,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行为合法合规。坚持稳粮优先、注重效益。鼓励种粮大户、粮食生产经营组织优先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粮食生产;引导现代农业主体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不断提高流转土地产出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对土地流出和受让农户的引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引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保障等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健康有序流转。

三、鼓励离乡和兼业农户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引导形式多样的土地流转。积极引导鼓励离乡和兼业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支持村、组集中连片流转,提倡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承包土地。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向合作社增资,并通过集约化经营、实行保底分红和二次返利等途径获取收益。对土地流转给种粮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且期限较长的农户,各地可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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