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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公费

【发布单位】

811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8-08-17【生效日期】

1998-08-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国有企业公费配置和使用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管理的通知

(省委办〔1998〕40号1998年8月17日)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部)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八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公费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的管理,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公费配置和使用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配置范围和话费报销标准

(一)移动电话

国有企业公费移动电话,本着工作需要、从严把握的原则,主要配置于营销以及经常处理突发性事件等工作岗位。

1.根据企业性质和工作需要,企业领导班子和特殊岗位,可配置少量公费移动电话。其中:大型、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不超过7部;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不超过3部;小型企业领导班子不超过2部。企业内部特殊岗位配置移动电话的数量,由企业提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未完,全文共1612字,当前显示5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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