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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81102

【发布文号】

浙委办[2001]55号【发布日期】

2001-10-10【生效日期】

2001-10-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全省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浙委办〔2001〕5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扩大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高基层政权机关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0〕25号文件精神,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1〕7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全省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进一步提高对完善和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998年全国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后,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进行了专门部署和落实,全省乡镇普遍实行了政务公开,在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增强公仆和民主意识、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对照中央和基层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工作不够平衡,内容不够规范,监督不够到位,职责不够明确。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进一步统一对搞好乡镇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乡镇政务公开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作为改进政权机关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作为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积极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作为开展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努力克服怕公开后削弱管理权力、增加工作难度等模糊认识,纠正图形式、走过场,满足于一般性的办事程序、办事原则、收费标准公开的现象,不断增强推行乡镇政务公开的自觉性。

完善和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办发〔2000〕25号和浙委办〔2001〕7号文件所确定的原则和要求,以为民、便民、利民和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把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

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内容

按照中办发〔2001〕25号文件的规定,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事项和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事项。结合我省实际,对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如下:

1.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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