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意见的通知
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1日
关于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要求,为加快推动我区小微企业提升发展,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稳定的税源,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提出以下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落实意见:
一、财税政策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一)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小微企业的以个体工商户转企前一年度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转企后前3年给予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
(二)“个转企”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年底前在20%优惠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转企”后,2015年年底前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四)“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五)“个转企”后的小微企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对纳税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却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审批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六)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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