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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9〕186号【发布日期】

2009-09-25【生效日期】

2009-09-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经委、金融办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经委、金融办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办发〔2006〕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实收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在自治区金融办登记并报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财政厅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的企业。

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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