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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9日

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科技厅财政厅

为改进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解决财政厅、科技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对象

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对象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

二、规范经费开支范围和预算编制评审

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科研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规范直接费用使用管理。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并与科研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和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科研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

劳务费是指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单位长期聘用的或者签有长期劳务合同的人员不属于劳务费支持范围。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实事求是地编制劳务预算费,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设备费预算编制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凡是广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能够满足项目研发需求的不予购买;确有必要购买的,在编制预算时必须详细列出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并单独说明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情况。对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照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广西科学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试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4〕112号)要求,通过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后才能编入预算。

(二)规范间接费用使用管理。间接费用是指承担科研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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