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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公安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区拖拉机拥有量及驾驶人数量急剧增加,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大,部分拖拉机驾驶人安全意识比较淡薄,违法载人、超速超载、酒后驾驶、非法改装、无牌无证行驶等问题十分突出,导致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加强我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公安、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强化监督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将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履行职责,严格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源头管理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是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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