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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82602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98]72号【发布日期】

1998-11-17【生效日期】

1998-11-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1998〕72号1998年11月17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和省委第137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培育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一、指导思想

、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甘肃实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到2000年,全省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甘肃省情制定方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全省1998年11月30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1998年12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五)凡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测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和3%以下的利润构成的微利价只售不租。因特殊情况需要出租时,除供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外,执行成本租金。职工购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等。1998年11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规定向职工出售,亦可按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由职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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