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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

82602

【发布文号】

省委发[1995]4号【发布日期】

1995-02-09【生效日期】

1995-02-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

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委发[1995]4号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省委、省政府同意《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了保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能够顺利实施,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一、机构分类、名称和规格

省委工作部门称部、委、厅、室,为正厅级;省政府工作部门分为两类:一类为政府组成部分,称委、厅,为正厅级;一类为政府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称局、办,维持原规格不变,另设部、委、厅管理机构,称局、办,原则为副厅级。部、委、局、办的内设机构称处、室,均为正处级。

二、

二、“三定”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工作是这次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搞好。“三定”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的主要职能和转变职能的具体措施;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分工及协调意见;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总额及领导职数;后勤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人员分流的措施和需要相应调整的事业单位和公司等。

(一)定职能:

定职能是定机构、定编制的依据,是落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的前提。先由进行“三定”的部门,将原有的职能及合并单位的职能逐条列出,加以分析,按照政企、政事分开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提出本部门的职能和主要职责。对不需要保留的职能进行调整、下放或转移,对与其他部门交叉重叠的职能,先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协商不通或意见不一致时,由省编委办公室协调,对有关协调分工的一些重大问题,提请省编委会议审定,特别重大的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

(二)定机构:

1、内设机构原则:省级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各部门职能配置的需要,坚持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1)省级机关内部原则上只设处一级,若业务繁杂,人员编制在30人以上,经编委批准,处下也可设个别业务科室。(2)从建立和完善省级宏观调控体系出发,要加强综合性职能处室,裁并专业性职能处室,压缩机关事务性处室。(3)进一步理顺政企、政事之间的关系,省级机关内部原则上不设同所属事业、企业对口的处室。(4)内部机构要合理设置,严格控制总量,理顺关系,逐步实现省级机关运行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5)内设机构职能交叉的,要坚决裁并;职能相近的,要尽量合并;职能较少、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或归属到职能相近的机构。

2、内设机构限额和精简幅度

从调整内设机构的合理性出发,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级机关内部,承担业务职能的处室应不低于内设机构总数的70%;机关内处室的设置限额应以职责任务和编制总数为依据,分工不宜过细,机构不宜过多,一般10人左右设一个机构,5人以下原则不单设机构。省政府专业经济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30%左右,社会管理部门和其他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20-25%,经济综合和监督调节部门精简15-20%。

3、对部分共性机构设置的具体意见

(1)为有利于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省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单设行政处。几个部门或部门内所属企事业单位在一个大院办公的,后勤服务机构可由一个部门管理;省政府有关厅局集中办公的,如统办

一、

二、三号楼,可设事业性质的后勤服务管理机构,另行核定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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