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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

【发布单位】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7〕3号【发布日期】

2007-01-08【生效日期】

2007-01-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

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制定的《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我省为农业大省,解决好“三农”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作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依法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结合实际,指导湖北辖内各金融机构增加支农信贷投入,创新支农服务方式,完善支农服务功能,不断满足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八日

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湖北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纲要》(鄂发〔2006〕12号)精神,引导湖北辖内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将支持新农村建设摆到金融工作的重要位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支撑湖北新一轮经济增长、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金融部门要切实增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按照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将支持新农村建设作为金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落实。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不断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优化农村信贷结构。金融机构之间要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形成合力,促进“三农”发展。要在开展传统支农业务的同时,大力发展适合“三农”需求特点的金融创新业务。坚持拓展支农服务与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相结合,坚持支农信贷服务与其他金融服务并重,拓宽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渠道。

二、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积极培育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服务主体

(一)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要切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支农实力,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全面、动态监测和分析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信贷收支、财务变化情况和风险状况,积极实施法人代表谈话制度,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专项票据兑付考核目标和长效发展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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