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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

【发布单位】

81802

【发布文号】

鄂办发[1994]62号【发布日期】

1994-12-28【生效日期】

1994-12-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1994]62号1994年12月28日)

现将《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公务员考核,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规定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对于加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正确评价他们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使这一工作收到好的实效。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类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要按管理权限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全省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从1994年开始试行。1994年度的考核工作可结合年终总结评比活动一并展开,主要采取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组织鉴定的方式进行。这一工作在1995年3月底前完成。1994年年度考核奖金,按鄂人薪[1994]97号文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暂不发放。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今后中央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使考核工作逐步完善。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

为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

一、考核目的

考核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国家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的情况,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职务、级别、工资提供依据。

二、

二、考核对象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均属于考核对象。

三、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和贡献。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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