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督促员工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员工合规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强化制度执行力,确保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依据恒丰银行和本行内控制度规定员工应该遵守而未遵守的行为,以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或职业操守,可能导致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有必要按照本办法进行违规积分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累积负分;对员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得到客户或行风监督员、行领导及其他有关部门表扬,累积正分。
第五条
对违规积分要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第六条
员工积分管理实行24分制,最小积分单位为0.5分。
第七条
积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积分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积负分对象包括违规事项的直接经办人员、复核或审查人员、事后监督人员及管理人员等。
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违规行为的责任人:
1、谁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2、管理人员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管理人员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或不抵制、不报告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
3、由于经办人员弄虚作假、调查不实、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的,经办人员为责任人;
4、事后监督人员未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或因责任心不强,相关违规行为应查出而未查出的,事后监督员同为责任人;
5、经集体讨论后实施而产生的违规行为,参加讨论的人员同为责任人(明确提出异议者除外);
6、凡发生违规行为难以界定责任人或因职责不清难以界定的,经办人员与分管领导为责任人。
第九条
对同一次检查中发现同一人在不同时段的相同问题只作一个问题积分,问题次(笔)数作为确定该问题性质的依据。
第十条
对不同检查项目发现的同一次(笔)相同的问题,已经积分的不再重复积分,但对能整改而未整改的问题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倍积分,对加倍积分的情形,可视情况给予责任人以积分处罚标准的1-10倍执行,直到给予待岗处理。
1、违规行为性质严重的或违规次数较多的(三次以上);
2、属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
3、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4、届主观原因未整改到位的:
5、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轻积分:
1、已自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并整改到位的:
2、由于系统、制度等非主观原因为主造成的违规行为,可减轻直至不积分。
第十三条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按照所负责任,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或数人的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三章积正分标准第十四条员工个人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及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总行组织检查或行风监督员明查暗访中得到表扬和肯定、表现突出的,对员工个人积2-4分/次。
第十五条员工个人服务工作有突出事迹受到客户向总行来信表扬或向支行、部室及总行锦旗表彰的,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核实并认可的,对员工个人积3-5分。
第十六条员工个人在本行发文组织的业务技能竞赛及其他活动比赛中获奖的,按文件给予积分。
第十七条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核实并认可的,对员工个人积3-8分。
第四章积负分标准
第十八条员工违规行为按以下标准积负分:
(一)员工仪表规范类
1、员工在上班时间或逢有重大活动和统一要求时须穿着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工作服应保持整沽,外衣平整,领子挺刮。不执行的每次积-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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