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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定稿

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臵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本行风险抵御能力,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联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1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

(一)至

(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

(一)至

(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本行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

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3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本行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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