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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8日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工商、民政、教育、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房屋征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必备的专业人员。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工作费用可从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信息库,并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因特殊情形,需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要件: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和立项批文;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屋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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